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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福岛物流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04-22 18:33:2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4月18日,上海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关于上海福岛物流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江关缉违字〔2019〕004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江关缉违字〔2019〕0047号

当事人:上海福岛物流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嘉定区环城路2222号-672

法定代表人:黄频

海关编码:3114980050

2016年8月18日至2017年8月8日间,当事人受上海必优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委托先后11次向海关申报进口键盘、扫描仪等货物,申报总价共计1695978.30美元,申报成交方式FOB,申报保费为0。经查,上述货物实际保费率为0.3%。

经核定,上述货物漏缴税款人民币5894.26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营业执照、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7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被扣押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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