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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鸿鹏进出口有限公司报检的动物产品与实际不符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04-19 16:43:2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4月19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大鹏海关关于深圳市鸿鹏进出口有限公司报检的动物产品与实际不符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鹏关处决字〔2019〕021A号

当事人:深圳市鸿鹏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敬保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321590XN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南区)A座1208

2019年04月10日,你单位委托深圳市东汇供应链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申报进口一批冻鸡翼尖,报关号为531620191161025043,原产国为巴西,柜号为HLBU9013913。我关经查验发现,该批货物中有两箱为冻鸡中翼,报检的动物产品与实际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表》、当事人陈述报告、报关单证、调查笔录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人民币罚款壹仟元整(¥1000)。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深圳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19年04月17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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