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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澳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逃避进口商品检验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04-19 16:39:2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4月19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大鹏海关关于上海澳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逃避进口商品检验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海澳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邱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MA1G8K4A97

地 址:上海市杨浦区包头南路576号1层-2室

2019年03月27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源丰祥报关有限公司申报进口一批红葡萄酒,报关单号为531620191161023216,申报货物共三项,第一项奥罗兰西拉红葡萄酒,数量1440瓶,第二项富尔颂赤霞珠红葡萄酒,数量7380瓶,第三项富尔颂梅洛红葡萄酒,数量6816瓶,原产国为澳大利亚,共1X40’个柜,柜号CMAU7143749。我关经现场查验,在该柜内查获未申报的爱玛睿909西拉红葡萄酒720瓶。上述货物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但你单位未报检,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表》、当事人陈述报告、报关单证、调查笔录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深圳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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