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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侮辱他人 构成侵害名誉权(以案说法)

2019-04-18 11:54:22 人民日报

【案情】刘某于2014年与丈夫向某离婚,2015年下半年,向某与贺某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因刘某与向某生育两个孩子,家人希望两人能复婚,但向某一直未明确表示。

2016年4月,刘某的妹妹张某到贺某所在工作单位辱骂吵闹后,贺某辞职离开原工作单位。2017年11月,张某将贺某的相片和辱骂内容的信息发布在某微信群,当时该微信群有微信成员191人。

向某得知后,通过电话联系张某,要求其删除微信内容。由于该微信已发出几小时,因此微信内容无法撤回。微信群里有认识贺某及其朋友的,将该微信消息转发给了贺某的亲戚、朋友、同学。

贺某认为,张某的行为给自己的生活、工作、名誉、人格尊严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给心灵造成了无法愈合的伤痛,并已经严重侵犯了其名誉权,于是诉诸法院进行维权。

法院审理后判决,要求被告张某立即停止实施侵害行为;在发布信息的微信群里发表致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财产损失3000元、精神损失2000元。

【说法】审理法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微信作为一种信息交流平台,具有公开性和传播性,便捷快速,散播广泛。被告在微信群中发布诽谤、侮辱、贬低原告人格的信息,并配发原告的个人照片,造成相关信息的公开传播,引发他人对原告的品行怀疑和猜测,致使原告的名誉权受到损害,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报记者 魏哲哲整理)

(责任编辑:广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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