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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送达解除合同报告书 双星轮胎赔偿失业金

2019-04-16 10:46:24 信网

信网4月15日讯 万某某曾为青岛双星轮胎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双星轮胎工业公司)的一名员工,2016年8月份,万某某向黄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解除与双星轮胎工业公司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失业保险金、加班费等费用,在部分请求获得支持后,双星轮胎工业公司因不服裁决,向黄岛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最终败诉。

员工提起劳动仲裁

万某某原系双星轮胎工业公司的职工,于1997年8月到该公司工作,岗位为操作工,工作期间,双星轮胎工业公司与万某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016年8月1日,万某某向青岛市黄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解除自己与双星轮胎工业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双星轮胎工业公司支付自己经济补偿金、1997年8月至2016年6月加班费、带薪年休假工资、高温费;支付2016年7月份工资3000元。

2016年8月22日,双星轮胎工业公司为万某某办理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解除劳动合同日期为2016年8月22日,解除原因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2016年9月14日,双星轮胎工业公司(甲方)与万某某(乙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青岛市黄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万某某的申诉请求进行审查后,于2017年1月12日作出裁决:双方劳动关系自2016年8月1日解除;双星轮胎工业公司支付万某某带薪年休假工资4403.79元;支付万某某2016年7月份工资3000元;驳回万某某其他仲裁请求。

随后,因双星轮胎工业公司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向万某某出具并送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导致其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万某某遂再次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双星轮胎工业公司支付失业金损失21600元,该申请获得支持。

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失业保险金

双星轮胎工业公司对此不服起诉至黄岛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公司无需支付上述费用。

黄岛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双星轮胎工业公司为万某某办理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及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均明确劳动合同解除日期为2016年8月22日,故法院确认双星轮胎工业公司、万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6年8月22日解除。

本案中,万某某在2016年8月1日首次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双星轮胎工业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相关经济补偿,可见万某某对自身的权益具有明确预知。

在此情况下,万某某于2016年9月14日与双星轮胎工业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确认对工作期间的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休息休假及相关费用支付等方面,已全部结清并无任何异议,并承诺不再向对方提出任何权利主张,双方之间再无任何争议纠纷。因万某某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该协议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认为,该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万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该协议上签字捺印,是对自己的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双星轮胎工业公司不应支付万某某带薪年休假工资及2016年7月份工资。

2016年8月23日,双星轮胎工业公司在解除与万某某的劳动合同时,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万某某出具并送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导致万某某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给其造成了损失,因此双星公司应赔偿万某某相当于失业保险金的损失。

综上所述,黄岛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青岛双星轮胎工业有限公司向万某某支付失业金损失21600元。

双星轮胎工业公司提起上诉被驳回

因不服一审判决,双星轮胎工业公司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解除与万某某的劳动合同后,通过电话、发函、报纸公告等多种方式多次通知万某某到公司领取《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等材料,但万某某迟迟不领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具备法定情形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万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解除了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其失业时间不足24个月,其主张的24个月失业保险金损失未实际发生,一审法院判令公司支付万某某失业保险金损失216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即便失业金本次无法领取,失业金也只是封存,而不是被消灭,可在下次失业时继续领取,因此万某某所主张的失业金损失并未实际发生;双方已签署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明确双方无任何劳动争议,万某某再次提起本案诉讼于法无据。

此案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最终依法判决驳回双星轮胎工业公司上诉。

信网记者 岳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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