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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湖北鸿达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04-11 18:23:1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对咸宁市3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实施垄断协议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其中,对湖北鸿达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下: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

鄂市监罚处字〔2019〕002号

 

当事人:湖北鸿达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所:(略)

依据群众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本机关于2018年8月7日起,对当事人和咸宁市蓝盾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盾)、咸宁市顺通机动车辆安全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通)等三家公司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进行了调查,2018年11月2日立案调查。

2019年1月11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鄂市监罚告字〔2019〕第002号),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本机关的调查情况和处理决定如下:

一、本机关查明的主要事实

经查,2018年1-9月,咸宁市区正常经营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是当事人、蓝盾、顺通等三家机动车检测公司。2018年4月26日,当事人与蓝盾、顺通等公司开会进行价格意思联络,5月1日后统一调高价格。

(一)当事人与其他公司准备成立联合经营公司,但未实施。2016年5月,当事人、蓝盾、咸宁市佳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成)、顺通等四家公司负责人为了避免市场相互低价竞争,筹备成立联营服务公司。经查,四家公司联合经营未实施。四家公司联合经营虽然没有实施,但咸宁市区机动车检测经营者都认为如果进行价格竞争,各公司经营都难盈利,形成了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经营者之间不再互相杀价而是跟随涨价的共识。

2017年7至8月佳成由于没有环境检测设备停止经营,2018年1月顺通正式开业。2018年1-9月,咸宁市区正常营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仅为当事人、蓝盾和顺通等三家公司。

(二)当事人与蓝盾、顺通通过会议等方式进行价格意思联络,于2018年5月1日后同步上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标准。

2018年1月5日,湖北省物价局发布《关于公布我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鄂价工服[2018]1号),社会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费由政府指导价改为市场调节价。自实施市场调节价至2018年5月前,咸宁市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价格水平维持在小型车300元/台次左右(含代办等服务费)。2018年4月26日,当事人、蓝盾、顺通等公司负责人在咸宁市驾驶人考训中心(粤海蓝盾)会议室一起开会,讨论机动车检验、检测费由政府指导价改为市场调节价,市场可以自主定价,同时认为有的地方价格太低,并向周边县市传递市区三家公司准备涨价的信息。

2018年5月1日至3日,当事人、蓝盾、顺通等三家公司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含代办等服务费)由小型车300元/台次左右,统一调整为小型车400元/台次,不再单独收取服务费。

2018年5月中旬,当事人、蓝盾、顺通等负责人一起到咸宁市通山县进行协调,认为通山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安全技术检验费低,要求该公司涨价。经查明,咸宁市周边县市安全技术检验费未同步上涨。

2018年8月19日,当事人在接受反垄断调查及咸宁市电视问政曝光后,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调回到小型车150元/台次左右。

(三)当事人与蓝盾、顺通之间具有竞争关系。三家公司都是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负责咸宁市区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市场上具有较强的替代关系,三家公司在咸宁市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市场上是具有紧密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另查明,当事人2017年度销售额为2081648.95元;2018年5月1日至8月19日共检验机动车1213辆,违法所得为121300.00元。

以上事实有笔记本复印件、笔录、银行往来帐、相关凭证等证据为证。

二、本机关处理决定、理由及依据

本机关认定,当事人与咸宁市区其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经营者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事宜进行价格意思联络,在此基础上保持价格行为的基本一致,排除、限制经营者之间的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

考虑到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程度、持续时间和社会影响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121300.00元;

(三)对当事人处以2017年度销售额2081648.95元百分之五的罚款,计104082.40元。

以上合计金额:225382.4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贰万伍仟叁佰捌拾贰元肆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没款上交湖北省国库。收款人全称:(略)。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同时本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19年3月14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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