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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霸王条款”需动真碰硬

2019-03-25 13:46:31 经济日报

笔者的一位朋友为了健身,办理了某健身俱乐部会员,预存费用3000元,并签订《会员申请协议书》,其中规定“所交付的款项不予退还”。然而,好景不长,仅仅半年时间,该健身俱乐部因负责人变更关闭,原来预付的费用也不予退还。

这家健身俱乐部不予退款的规定,属于标准的“霸王条款”。所谓“霸王条款”,是一些经营者未经专家论证,也未经相关法律部门认定,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这些不合理规定,不是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就是减轻甚至直接免除了商家自己的责任义务。在现实生活中,此类“霸王条款”还有不少,诸如酒店餐厅禁止自带酒水、包间最低消费,还有的商店规定“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等等。

正因为“霸王条款”没有法律依据,个别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供求关系不平衡,将不平等的消费条款强加给消费者。消费者往往是以个人形式面对集体形式的商家,存在心理弱势,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常常不得不自认倒霉,花了冤枉钱还得受窝囊气。

在法治社会,保护消费者权益刻不容缓,对“霸王条款”的整治也刻不容缓。要铲除“霸王条款”产生的土壤,需要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新闻媒体、广大消费者携手合作,形成社会协同治理的合力,将各类“霸王条款”关进法律的笼子。

首先,各地监管部门要清查商场、酒店等经营场所的营业条款,一旦发现“霸王条款”绝不手软,坚决纠正。同时,对营业条款实行法律审查。

其次,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督促经营者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基本原则,依法确立“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行业内制订合同示范文本,对合同条款内容中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的条款依法要求经营者作出清晰、明确的表述,并对消费者维权行为提供必要的援助。

再次,消费者自身在签订合同或者消费协议时,要掌握相关的合同知识,了解法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如果涉及数额较大的合同,要认真咨询有经验的人或律师,提升合同的法律效力,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在个人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消费者协会或拨打12315投诉举报,也可依法提起仲裁或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广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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