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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昌中索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侵犯“adidas及图形”、“耐克钩图形”、“NB”运动套装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03-22 15:59:4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3月21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关于南昌中索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侵犯“adidas及图形”、“耐克钩图形”、“NB”运动套装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南昌中索贸易有限公司

证件名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MA36Y60U5G

法定代表人:郭超能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3399号云中城B#办公楼2905室

当事人委托深圳市耀美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我关申报出口男上衣、男装裤等货物一批,目的地:以色列,报关单号码531620190165153984。经海关2019年1月20日查验,发现实际出口货物中有未申报且标有“adidas及图形”标识运动套装1627套、“耐克钩图形”标识的运动套装716套、“NB”标识的运动套装1400套,(以下称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84217.50元。

权利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adidas及图形”、“耐克钩图形”、“NB”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在上述货物上使用的“adidas及图形”、“耐克钩图形”、“NB”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adidas及图形”、“耐克钩图形”、“NB”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权利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查验记录、现场照片、海关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现场笔录、商标权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价格鉴定证书和出口货物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对你司作出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168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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