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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印发《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证书“挂证”行为整治工作方案》

2019-03-20 17:54:5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3月20日,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印发《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证书“挂证”行为整治工作方案》。

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证书“挂证”行为整治工作方案

2019年3月15日晚,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曝光了重庆市部分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为贯彻落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19〕22号)文件精神,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整治,查处曝光一批违法违规的药品零售企业和从业人员,有效遏制“挂证”行为,形成严查重处的高压态势和强大威慑,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秩序和执业药师执业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整治内容

(一)药品零售企业中存在的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挂证”是指以获取报酬或谋取其他利益为目的,将本人持有的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到非工作单位的行为。

(二)药品零售企业不凭医生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

(三)药品零售企业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行为。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整改阶段

市(州、长白山)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珲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所有药品零售企业对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自查,对执业药师配备不到位、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等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主动进行整改,企业自查整改情况应于2019年4月30日前报县(市、区)级负责药品监管的部门。

市(州、长白山)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珲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所有注册执业在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开展自查,凡是存在“挂证”行为、不能在岗服务的执业药师,应立即改正或于2019年4月30日前主动申请注销《执业药师注册证》。

(二)监督检查阶段

自2019年5月1日起,市(州、长白山)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珲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行政区域内的药品零售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并按照以下要求处理:

1.对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挂证”执业药师或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按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形,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2.对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要求配备执业药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依法查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年度重点检查对象,进行跟踪检查或飞行检查。

3.对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4.对发现存在“挂证”行为的执业药师,要上报省局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在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记录,予以公示;在上述不良信息记录撤销前,不能再次注册执业。

四、有关要求

(一)广泛宣传引导。要借助媒体曝光的契机,积极组织开展社会宣传,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提升全行业对执业药师配备政策要求的认识,主动开展自查整改;要提升全社会对执业药师在保障用药安全、提升质量管理方面重要性的认识,强化社会监督。

(二)严格监督检查。市(州、长白山)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珲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高度重视,加强属地药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管,严厉查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等行为。市(州、长白山)、县(市、区)级负责药品监管的部门要对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严格审核把关,不具备条件的,不得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推动社会共治。市(州、长白山)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珲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结合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的执业注册信息,提高监督检查针对性和实效性。对于查实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执业药师“挂证”的,应通报当地医保管理等部门,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形成部门联合惩戒机制。要将“挂证”执业药师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积极探索多部门联合惩戒、共同打击的长效机制。

(四)落实监管责任。省局将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督办,各地要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成效。对工作推动不力、整治效果不佳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

各市(州、长白山)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珲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8月31日前,对行政区域内执业药师“挂证”整治工作进行总结,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监管处。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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