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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华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03-18 17:18:0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3月15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大鹏海关对广州华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未申报出境动植物检疫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广州华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崇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54514074A

地 址: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中华路11号弘实商务大厦509、511房

2019年03月06日,你单位委托深圳市晶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申报出口一批托盘等货物,报关号为531620190165427946,目的国为菲律宾,柜号为TLLU2326522。我关经查验发现,该批货物中夹带木椅子5个、木茶几1个未申报。按规定该批木椅子和木茶几需实施出境检疫,但你单位未报检。该行为属于未申报出境动植物检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表》、当事人陈述报告、报关单证、调查笔录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深圳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19年03月12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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