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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十堰市工商部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行政处罚案例发布

2019-03-14 15:46:5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从十堰市工商局官网获悉,2018年,十堰市工商局充分发挥市场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瞄准我市市场秩序、营商环境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促公平、净市场、护民生”为目标,结合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贯彻实施,围绕消费者热点,查处了一批虚假宣传、假冒伪劣、不正当竞争案件,有力打击了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经营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执法效果。现将筛选的2018年全市工商系统查处的十件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虚构治疗效果,误导消费

【案情介绍】

根据群众举报,十堰市工商局稽查分局于2018年8月,对茅箭区某茶叶店进行了突击检查,发现当事人虚构大昌川青砖茶具有降三高(高血压、高血脂、高血糖)、抗衰老、抗癌等功效,并采取喝茶、聊天、讲课的方式对消费者进行“洗脑”宣传。现场查明有10名消费者,以9000元每份的价格共计购买了11份大昌川青砖茶。当事人虚构其销售的大昌川青砖茶具有治疗疾病等功效,并向消费者进行宣传,误导和欺骗了消费者,扰乱了正常市场交易秩序,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处理结果】

十堰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采用会销形式,欺诈消费

【案情介绍】

2018年8月,十堰市工商局张湾分局接到多名老年消费者投诉举报,称在东风轮胎厂一酒店内,曹某等人以会销方式欺骗老年人,老人们在活动中得到的净水机存在漏水及售后无保障等问题,要求退货。分局迅速对东风轮胎厂一酒店进行突击检查,发现曹某等人于8月5日至10日采取向老年消费者赠送小额礼品(塑料盆、筷子等),米、面,发放纪念币、黄金狗等物品,推销“清梅牌”净水机,货值金额共计95200元,后经过鉴定,为不合格商品。曹某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利用老年人贪图小便宜,且辨别能力弱,易受到现场环境和他人影响的弱点,采取前几天先交款后全额退款,让消费者形成思维定势,最后一天承诺退款但实际交款不退,变为销售商品的欺诈手段,骗取商品价款,严重侵害了特殊群体消费安全,扰乱了市场交易秩序。

【处理结果】

十堰市工商局张湾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于2018年11月将案件移交给公安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案例三:销售不合格服装,侵害消费

【案情介绍】

2018年8月,十堰市工商局武当山分局在商品质量抽检中,对廖某经营场所处存放待售的“楚燕”精品女裤,货值金额4205元,进行了随机抽样检测,经安徽省江淮质量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为不合格商品。

【处理结果】

十堰市工商局武当山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行为,处以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商品,罚款0.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销售假冒“茅台”酒,危害消费安全

【案情介绍】

2018年8月,竹溪县工商局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对城关镇某酒行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以1400元/瓶的价格,向消费者陈某销售了6瓶“53%vol飞天茅台酒",货值金额8400元。后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此酒属于假冒贵州茅台酒。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人的基本情况及进货发票,也无法证明合法的进货来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

【处理结果】

竹溪县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53%vol飞天茅台酒6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未告知真实内容,误导消费

【案情介绍】

2018年2月,根据群众举报,竹山县工商局对某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竹山分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进行“98元飞享不限量套餐”业务宣传介绍时,未全面、真实的告知消费者其推介“98元飞享不限量套餐”业务省内流量使用至100G时会关闭上网功能的真实情况,致使消费者认为可以不限量使用手机流量服务,从而购买使用该套餐服务,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处理结果】

竹山县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销售假冒“浪度家居nondo”,侵犯商标专用权

【案情介绍】

2018年7月,根据成都浪度家私有限公司投诉举报,十堰市工商局茅箭分局五堰工商所对王某经销的家具店实施定点检查,经查王某于2018年3月从武汉汉口北材料批发城购买加工原料,在我市汉江中路某仓库外空地上加工制作了100件床垫并贴上浪度家居的商标放置家具店对外销售,商标系网上购买,加工床垫所使用的机器是租用的,加工完床垫后已退还出租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处理结果】

十堰市工商局茅箭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商标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拆除侵权床垫上的商标标识,收缴并销毁,罚款9.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未按约定返还现金,欺诈消费

【案情介绍】

2018年2月,郧阳区工商局执法人员进行辖区执法检查时,发现李某在鲍峡镇达美宾馆一楼大厅设立展销台,销售饮水机。经查,当事人在展销前期宣传时,声称展销最后一天会对已购买饮水机的消费者返还现金若干,但截至2月5日展销最后一天时仅对购买饮水机的消费者赠送礼盒,并未按照宣传约定返还现金。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

【处理结果】

郧阳区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虚构疗效,欺骗消费

【案情介绍】

2018年1月,房县工商局在进行互联网执法检查时,发现李某在没有任何科学依据及相关资料证明的情况下,在自己开设的“房县快乐购土特产贸易商行”网页上,对其经营的黑木耳宣称有“ 补气血:……养血驻颜,令人肌肤红润,容光焕发,并可防治缺铁性贫血;减少血小板凝块,预防血栓的发生,预防动脉粥样绠化……”;对其经营的葛根粉宣称有“清热,分解酒精,醒酒健胃、解酒护肝等功效,对降低血脂、血压、血糖,铺助珍治冠心病、心绞、不舒服症状痛有明显效果”的宣传用语。黑木耳和葛根粉都是食品,不具有疾病治疗的功能,当事人进行虚构包装,企图欺骗消费。

【处理结果】

房县工商局考虑到当事人主动删除了用于宣传的虚假内容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0.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销售假冒“五粮春”酒,坑害消费

【案情介绍】

2018年7月,丹江口市工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买到假酒,请工商部门予以查处。丹江口市工商局根据消费者投诉,迅速安排执法人员对某中心副食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以895元/件的价格,向某消费者销售“五粮春”酒1件,后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打假办工作人员现场鉴定,为假冒侵权“五粮春”酒,执法人员在现场还查获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五粮春”酒16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处理结果】

丹江口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五粮春”酒16瓶,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经销不合格服饰,影响交易秩序

【案情介绍】

2018年8月,十堰市工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对某女王服饰店进行定性检查,发现经营者刘某销售的“彦铭”牌时装裤存在质量问题,随即进行了随机抽样检查,后经专业质检机构鉴定,该批服装为不合格商品,货值金额960元,违法所得294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十堰市工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不合格“彦铭”牌时装裤,没收违法所得294元,罚款0.048万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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