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3月8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19]0034号)显示,上海龙格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被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缉违字[2019]0034号
当事人:上海龙格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虹口区高阳路553号1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黄彬
海关代码:3109980452
当事人受启东贝诺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于2018年6月15日向海关申报自泰国进口一般贸易方式项下乙烯乙烯醇共聚物EVOH再生颗粒40217千克,申报商品编号39059100,协定税率为0,增值税率为16%,申报价值CIF8043.4美元。进口报关单号为222520181000195269。
经查,实际货物价值CIF80434美元。经计核,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594763.32元,应缴税款人民币82036.32元,漏缴税款人民币73832.64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当事人于2018年7月2日自查发现,并向海关报明。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书面陈述、情况说明、实际货物发票、装箱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6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