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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河东美莱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发布互联网违法医疗广告案

2019-02-28 17:33:0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月25日,天津市河东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天津河东美莱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发布互联网违法医疗广告案。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东商广罚〔2019 〕66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天津河东美莱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0934648906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天津市河东区华昌道80-9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 林海涛

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8年5月设计制作网址www.tjmylike.com的网站和名称为天津美莱医学美容医院的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广告内容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中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不符,未经审查。广告内容有:介绍了51位医生的从业经历,在哪些医院任何职务及擅长的领域,比如有擅长面部轮廓整形、综合鼻整形、假体丰胸,眼部整形等。并附有医生的照片;介绍了30个真人案例,主要介绍了病人在做美容整形前的容貌给自己带来的烦恼及做美容整形的满意情况,并附有整形前和整形后的对比照片;对口腔美容整形,眼部的美容整形,鼻子的整形等各种美容整形的技术做了介绍;内源性抗衰老,菲洛嘉是如何做到的?相比于它定位、定层、定量精准直接打入皮下深层组织有效提升活性成分的渗透能力,吸收率是普通涂抹护肤吸收率的6000倍以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发布违法广告的构成要件。本案没有广告费。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将违法广告撤下。

主要证据:1. 天津河东美莱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营业执

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在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发布的违法广告截图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地点现场情况及发布违法广告的事

第1 页 共3 页

实;3.授权委托人隋国宝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违法广告的制作、发布的事实情节。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

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

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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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5万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称及印章)

2019年1月28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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