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2月21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洋山关缉违字〔2019〕34号)显示,宁波市联欣报关代理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被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洋山关缉违字〔2019〕34号
当事人:宁波市联欣报关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202号(14-2)-13室
法定代表人:刘姝
海关代码:3302980082
当事人未经委托,以深圳恒棉贸易有限公司名义于2018年5月11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共计两项货物:1、盖子37260个,申报价格FOB7452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39235000;2、玻璃瓶189000个,申报价格FOB79380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70109090,报关单号为223120180001421831。经查,出口货物实际为:1、盖子154015个,价值FOB9959.21美元;2、玻璃瓶37260个,价值FOB3730.04美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