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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的检测报告涉嫌超范围 安徽合大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被罚

2019-02-13 14:43:4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官网2019年2月12日发布的(皖合)质监罚字〔201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合大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整改,处3万元以下罚款:(二)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和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间,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规定。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责令安徽合大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整改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检测报告编号分别为HDJC-0717217、HDJC-2118039、HDJC-2118310)。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间,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叁万元整(30000元)。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公开)

(皖合)质监罚字〔2019〕4号

当事人:安徽合大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编号:91340100573008026M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韩蔚,性别:男,职务:法定代表人,地址(住址):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800号创新产业园二期F5楼1103室。

违法事实:

根据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投诉)案件(线索)转办单((皖)质监举移字〔2018〕1-8号),附举报信件、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与实验室评审管理处的《关于对安徽合大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涉嫌超范围问题的调查处理意见》、3份检测报告(编号分别为HDJC-0717217、HDJC-2118039、HDJC-2118310)复印件等。本局于2018年12月14日予以立案。经查:广德县环境保护局分别于2017年11月17日、2018年1月23日、2018年5月8日,书面委托安徽合大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广德县润欣有机肥有限公司堆场的不明废物,依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进行危险特性检测。你公司分别于2018年1月5日、2018年3月8日、2018年5月22日向广德县环境保护局和广德县环境保护局新杭分局出具3份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编号分别为HDJC-0717217、HDJC-2118039、HDJC-2118310,并加盖了你公司检测专用章和资质认定CMA标志。你公司于2015年01月21日、2016年03月10日(扩项)、2017年08月04日(扩项)、2018年01月12日(复查换证)取得原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在编号为HDJC-0717217的报告中,表3-3和3-5浸出毒性检测项目方

法和检测结果中的氰化物、苯、甲苯、乙苯、二甲苯项目参数不在你公司资质认定证书附表范围内,表3-13GC-MS分析检测结果中23个项目参数不在你公司资质认定证书附表范围内;在编号为HDJC-2118039的报告中,氰化物、烷基汞项目参数不在你公司资质认定证书附表范围内;在编号为HDJC-2118310的报告中的所有项目参数均不在你公司资质认定证书附表范围内。你公司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检测报告编号为HDJC-0717217、HDJC-2118039、HDJC-2118310)。2018年12月27日本局向你公司送达了(皖合)质监罚告字〔2018〕1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公司于2018年12月29日提出听证申请,后于2019年1月8日主动撤回听证申请。

主要证据:

1.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投诉)案件(线索)转办单((皖)质监举移字〔2018〕1-8号)1份,附件举报信件1份、《关于对安徽合大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涉嫌超范围问题的调查处理意见》1份、检测报告复印件3份(编号分别为HDJC-0717217、HDJC-2118039、HDJC-2118310)及其他材料,附件材料共计160张;

2. 2018年10月31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

3. 2018年12月15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韩蔚所作《调查笔录》1份;

4. 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韩蔚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委托书复印件3份、资质认定证书副本及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复印件、报告发放与印章使用登记表复印件等,共计85页;

5.你公司提供的《检验报补充说明》2份、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12页、资质认定证书附表3页;

6. (皖合)质监罚告字〔2018〕1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1份;

7.你公司提交的《听证申请书》1份、《撤回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1份;

8.上述相关执法文书的送达回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已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整改,处3万元以下罚款:(二)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和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间,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规定。

本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整改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检测报告编号分别为HDJC-0717217、HDJC-2118039、HDJC-2118310)。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间,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并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叁万元整(30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单位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且按照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合肥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行政诉讼。

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9年 1 月11 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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