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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枫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被行政处罚

2019-01-25 23:43:3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上海海关官网2019年1月25日发布的沪外港关缉违字〔2019〕0001号、沪外港关缉违字〔2019〕0003号、沪外港关缉违字〔2019〕0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枫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被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缉违字〔2019〕0001号

当事人:上海枫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嘴工业区新港十组102号

法定代表人:冯志全

海关代码:3119966208

当事人委托上海同华物流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向海关申报从日本进口一般贸易项下乙烯丙烯共聚物再生颗粒50410千克,申报价格C&F27221.4美元,申报商品编号39019010,对应进口关税税率6.5%,进口增值税税率16%,进口报关单号222520181000189387。

经查,实际进口货物为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货物价值人民币215013.96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税款核定证明、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检验/鉴定报告、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的书面陈述、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9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缉违字〔2019〕0003号

当事人:上海枫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嘴工业区新港十组102号

法定代表人:冯志全

海关代码:3119966208

当事人委托上海同华物流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向海关申报从日本进口一般贸易项下乙烯丙烯共聚物再生颗粒50650千克,申报价格C&F25325美元,申报商品编号39019010,对应进口关税税率6.5%,进口增值税税率16%,进口报关单号222520181000189386。

经查,实际进口货物为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货物价值人民币200033.5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税款核定证明、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检验/鉴定报告、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的书面陈述、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缉违字〔2019〕0004号

当事人:上海枫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嘴工业区新港十组102号

法定代表人:冯志全

海关代码:3119966208

当事人委托上海同华物流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向海关申报自日本进口一般贸易项下可发性聚苯乙烯再生粒子50000千克,申报价格C&F2300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39031100,进口关税率为6.5%,增值税率为16%,进口报关单号222520181000176634。

经鉴定,实际货物为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经计核,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179024.28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鉴定报告、海关税款核定证明、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书面陈述、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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