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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嘉尼赫机械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被行政处罚

2019-01-25 23:43:2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上海海关官网2019年1月25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19〕0018号),昆山嘉尼赫机械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被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缉违字〔2019〕0018号

当事人:昆山嘉尼赫机械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金茂路900号4号房

法定代表人:陈朝旭

海关代码:3223943690

当事人委托上海利佳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向海关申报自台澎金马关税区进口一般贸易项下货物一批,其中第一项申报为无心磨床1台,申报价格FOB381025人民币,申报商品编号8460299000,进口关税率为13%,增值税率为16%,进口报关单号222520181000285276。

经查,实际第一项货物为数控无心磨床,应归入商品编号8460221000,进口关税率为9.7%,增值税率16%,且需提供自动进口许可证。经计核,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486994.68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当事人于2018年9月4日自查发现,并向海关报明。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税款核定证明、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书面陈述、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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