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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团风艺园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侵犯“adidas”等标识的运动服、运动鞋、太阳眼镜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01-24 17:03:3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1月24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关于团风艺园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侵犯“adidas”、“ADIDAS及三斜杠(图形)”、“UNDER ARMOUR及图形”、“Reebok及delta图形”、“NIKE及钩图形”等标识的运动服、运动鞋、太阳眼镜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委托深圳市骏格物流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6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深圳海关隶属大鹏海关申报出口梳子等货物一批,目的地:阿联酋,报关单号码531620180166174008。海关查验发现,该批出口货物中有未申报且标有“adidas”、“ADIDAS及三斜杠(图形)”标识的鞋124双、运动服1997件;标有“UNDER ARMOUR及图形”标识的运动服1313件;标有“Reebok及delta图形”标识的运动服359件;标有“NIKE及钩图形”标识的鞋1252双;标有“ASICS”标识的运动鞋177双;标有“SKECHERS”标识的运动鞋1524双;标有“LV”标识的太阳镜1975副;标有“PRADA”标识的太阳镜2932副;标有“Ray.Ban”标识的太阳镜3978副;标有“LACOSTE”标识的太阳镜5478副;标有“OKEY”标识的太阳镜1000副;标有“CHANEL”标识的太阳镜2498副;标有“DIOR”标识的太阳镜498副(以下称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1046695元。

商标权利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安德阿镆有限公司、力宝克国际有限公司、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株式会社爱世克私、斯凯杰美国公司、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普拉达有限公司、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欧科蕾公司、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adidas”、“ADIDAS及三斜杠(图形)”、“UNDER ARMOUR及图形”、“Reebok及delta图形”、“NIKE及钩图形”、“ASICS”、“SKECHERS”、“LV”、“PRADA”、“Ray.Ban”、“LACOSTE”、“OKEY”、“CHANEL”、“DIOR”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在上述货物上使用的“adidas”、“ADIDAS及三斜杠(图形)”、“UNDER ARMOUR及图形”、“Reebok及delta图形”、“NIKE及钩图形”、“ASICS”、“SKECHERS”、“LV”、“PRADA”、“Ray.Ban”、“LACOSTE”、“OKEY”、“CHANEL”、“DIOR”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adidas”、“ADIDAS及三斜杠(图形)”、“UNDER ARMOUR及图形”、“Reebok及delta图形”、“NIKE及钩图形”、“ASICS”、“SKECHERS”、“LV”、“PRADA”、“Ray.Ban”、“LACOSTE”、“OKEY”、“CHANEL”、“DIOR”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商标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报关随附单证、海关查验记录、现场照片、海关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现场笔录、查问笔录、权利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价格鉴定证书和出口货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209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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