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上海海关官网2019年1月23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金山关缉违字[2019]002号),上海福助工业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山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金山关缉违字[2019]002号
当事人: 上海福助工业有限公司
住 所: 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3181号
法定代表人: 荐田茂幸
海关代码:3119940169
当事人于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期间,分别向海关办理了编号为C22206450584、C22206450651、C22207450102、C22207450254的四本加工贸易手册,进口料件均为线型低密度聚乙烯FV205、线型低密度聚乙烯SLL118、低密度聚乙烯SIN7006、高密度聚乙烯SHE150,出口成品均为塑料双边封袋。
经查,截止至2017年7月3日,当事人上述四本加工贸易手册项下保税料件线性低密度聚乙烯FV205短少37,963.16千克,低密度聚乙烯SIN7006短少16,770.4千克,边角料短少44,191.68千克,当事人不能提供正当理由。(详见附件)
经核定,上述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880915.48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73949.07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2017年7月31日,经当事人自查发现后主动向海关报明。
以上行为有:《专项审计报告》、海关加工贸易手册,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税款核定证明书,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海关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9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押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