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1月21日,昆明海关官网发布海关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腊关知字〔2019〕02号)。
海关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一、案件名称:“12.07”涉嫌侵权“NIKE”、“Adidas”、“LV”、“FILA”等品牌鞋包服饰案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腊关知字〔2019〕02号。
三、处罚决定日期:2019年1月18日
四、被处罚单位基本情况:徐州苔池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MA1WG9P25E,法定代表人: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320324********5416。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勐腊海关。
六、违法事实:2018年12月07日,徐州苔池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委托西双版纳金世辕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自勐腊海关磨憨口岸申报出口一批标有“NIKE”商标运动鞋30双、打底裤8条、袜子66双、包3个,标有“Adidas”商标运动鞋59双、打底裤5条、袜子84双、拖鞋24双,标有的“LV”商标包1个,标有“FILA”商标运动鞋38双、包2个,报关单号为861220180000032241。经海关查验,发现标有“NIKE”商标的货物,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NIKE”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标有“Adidas”商标的货物,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Adidas”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标有“LV”商标的货物,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LV”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标有“FILA”商标的货物,满景(IP)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FILA”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我关经调查,认为你公司委托申报出口的运动鞋、打底裤、袜子、包上使用的“NIKE”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NIKE”相同;你公司委托申报出口的运动鞋、打底裤、袜子、拖鞋上使用的“Adidas”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Adidas”相同;你公司委托申报出口的包上使用的“LV”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LV”相同;你公司委托申报出口的运动鞋、包上使用的“FILA”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FILA”相同,并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你单位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七、处罚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
八:救济渠道: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