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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揭阳市海伦鞋业有限公司出口侵犯“耐克钩图形”“NIKE”标识的布面鞋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01-18 17:06:5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1月17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关于揭阳市海伦鞋业有限公司出口侵犯“耐克钩图形”“NIKE”标识的布面鞋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揭阳市海伦鞋业有限公司

地址:揭阳市榕城区梅云中路梅溪桥东侧

法定代表人:黄培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789451633M

2018年4月27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瑞全物流有限公司以一般方式向深圳海关隶属大鹏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报关单证号531620180165846265。海关查验发现,该批实际出口货物中有“耐克钩图形”“NIKE”标识的布面鞋2158双(以下称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66835元。对于上述货物,“耐克钩图形”“NIKE”商标权利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认为属于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于2018年5月10日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上述货物上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耐克钩图形” (商标注册号:4581865,备案号:T2015-43128)、“NIKE”(商标注册号:4516216,备案号:T2015-43126)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商标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查验记录、现场照片、海关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现场笔录、商标权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和出口货物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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