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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兴纸业(深圳)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8-12-27 17:01:4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26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布吉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布关缉字[2018] 0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布吉海关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布关缉字[2018]049号

当事人:安兴纸业(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秋东 企业代码: 4403161Y1Y

地 址: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甘坑村同富裕工业园一号

2018年7月11日布吉海关核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执行加工贸易手册C53087450014和C53088150211过程中,擅自使用国内购买的“书纸”(商品编码4802550090)并制成“工程复印纸”(商品编码4802550090)后又通过加贸手册出口,涉及 “书纸”的50539.17千克,由“书纸”制成的“工程复印纸”49023千克,该行为违反了商务部、海关总署2009年第37号公告和2014年第90号公告关于加工贸易出口禁止类商品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检查记录表》、加工贸易手册、进出口报关单、企业报告、国内购料发票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鉴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无相应处罚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18年12月26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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