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26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缉一决字〔2018〕0196号】。
当事人:广东东源兆信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梁立德
地址:皇城广场皇溪苑2708室
2018年10月8日,业成光电(深圳)有限公司以进料对口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批,捆绑1100288953226号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由广东东源兆信运输有限公司粤ZHF32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入境,经查,货物申报与实际不符,被查获。经调查,造成申报不实的原因是广东东源兆信运输有限公司司机使用错误的载货清单捆绑确报所致。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扣留凭单、报关单证、当事人陈述报告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予以警告;
2、科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
2018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