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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抖音诉求被驳 百度不构成侵权

2018-12-27 15:57:30 北京晨报

抖音诉求被驳 百度不构成侵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第一案宣判:15秒短视频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北京晨报讯(记者 颜斐)昨天上午,北京互联网法院第一案,“抖音短视频”诉“伙拍小视频”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一审落判。判决指出,涉案抖音15秒短视频虽篇幅短小,但具备很强的独创性和正能量,应当属于“类电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法院同时认定百度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即时删除了涉案短视频,不构成侵权。

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诉称,“抖音短视频”系由其合法拥有并运营的原创短视频分享平台,对于签订独家协议的创作者创作的短视频,获得了独家排他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独家维权的权利。“抖音短视频”平台上发布的“5·12,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由创作者“黑脸V”独立创作完成,但该视频在“伙拍小视频”上传播并提供了下载服务,故原告要求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5万元,承担诉讼费用。

而百度方面表示,抖音短视频没有独立的思想表达,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作品,不应当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法院认为,涉案短视频是在已有素材的基础上进行的选择、编排,与抖音平台其他参与同一话题的用户制作的短视频存在较大区别,且没有证据证明该短视频在抖音平台上发布前,存在相同或近似的短视频内容,故由制作者独立创作完成。

视频长短与作品的创造性没有必然关系。涉案短视频包含了多方面的智力劳动,编排选择及呈现均具有独创性。涉案短视频是中华民族优秀的精神内涵的传递,带给观众积极向上的精神享受,构成类电作品。因此,涉案短视频应当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因二被告作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伙拍小视频手机软件用户的提供被控侵权短视频的行为,不具有主观过错,在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后,不构成侵权行为,不应承担相关责任。据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抖音维权负责人表示,他们将继续追究伙拍小视频用户的侵权责任。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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