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24日,聊城市质监局官网发布山东泰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案。
公开内容:山东泰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栋)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山东泰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 3月 16日生产的IFR14500P-600型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属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2018年12月18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作出(鲁聊)质监稽罚字【2018】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要求该公司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国库。
公开依据:鲁质监稽字【2014】116号山东省质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监局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实施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