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杭州海关官网2018年12月10日发布的《舟山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舟关缉违字[2018]14号)》,舟山市金海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未经海关许可,擅自转让减免税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的擅自转让海关监管货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舟山海关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
舟山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舟关缉违字[2018]14号)
当事人名称:舟山市金海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松国,联系方式: 0580-3011002,企业编码:3309963198,地址: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昌正街82号昌正大厦1108、1109室。
当事人舟山市金海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8日向海关申报进口自动鱿鱼钓机50台,为该批设备办理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后,将其中25台自动鱿鱼钓机价值857.5万日元安装在其所有的“金海866”远洋渔船上;另于2015年3月8日向海关申报进口自动鱿鱼钓机89台,为该批设备办理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后,当事人将其中5台自动鱿鱼钓机价值175万日元安装在其所有的“金海715”远洋渔船上。2015年6月5日和同年11月4日,当事人分别将其所有的“金海866”、“金海715”两船转让给舟山市弘普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两船上减免税设备共30台自动鱿鱼钓机未经海关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一并发生转让。当事人行为构成了未经海关许可擅自转让海关监管货物的违法情事。
以上行为有舟山海关货物、物品税款核定证明书;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涉案减免税设备的购买合同;“金海866”船、“金海715”船的《渔业船舶买卖合同》;当事人企业记账凭证及相关银行业务凭证;“金海866”船、“金海715”船的《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注销/中止登记证明书》;涉案减免税设备受让方公司的《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当事人公司相关登记资料及情况说明;委托授权书;查问笔录等为证。
当事人舟山市金海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未经海关许可,擅自转让减免税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的擅自转让海关监管货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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