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7日,十堰市食药监局官网发布抽检信息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市局组织抽检餐饮食品、蔬菜制品、酒类3类食品共59批次,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56批次,不合格样品3批次。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由张湾区花果新泰酱菜坊经营销售的酸菜,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为1.731,标准规定为≤1,检验机构为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由张湾区花果新泰酱菜坊经营销售的酸豆角,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出值为1.72 g/kg,标准规定为≤1.0 g/kg;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为2.714,标准规定为≤1,检验机构为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三)由张湾区花果海清黄酒坊经营销售的黄酒,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检出值为0.226 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三、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十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张湾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督促生产经营者立即封存、下架和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进一步调查处理,查明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原因,制定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