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3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关于揭阳市佳利来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鹏关缉决字〔2018〕0234号。
揭阳市佳利来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陈俊楷
联系地址:揭阳市揭东区埔田镇马硕村金马1号
2018年05月15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和胜报关有限公司持报关单530120180015465542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 清水竹笋罐头(商品编码:2005911090)18403.2千克。2018年05月25日经海关查验,实际出口货物为:清水竹笋罐头(商品编码:2005911090)61.2千克,申报不符,案值为人民币31万元。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当事人陈述报告、报关单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揭阳市佳利来食品有限公司处予罚款人民币叁万柒仟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