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3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关于以星综合航运(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鹏关缉决字〔2018〕0240号。
以星综合航运(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陈阳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绿景纪元大厦12层12A、12B、12C、12D、12E、12L
2017年03月13日,以星综合航运(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委托深圳市招商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盐田分公司进口空柜XINU4044 610。 2017年3月16日,机动查验科(5333 920)查验,该柜实际装载有:台湾产ASIAN冬粉(粉丝)(1902 3020 00)2287件6512千克,未向海关申报,案值为人民币9.76万元。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当事人陈述报告、报关单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四)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予以警告,并处以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2、责令办理海关相关手续。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