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杭州海关官网2018年12月4日发布的《义乌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杭义关缉违字【2018】0015号)》,义乌市善扬商品采购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乌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义关缉违字〔2018〕0015号
当事人:义乌市善扬商品采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赵灿 ,企业代码:3318961DVL,住所:义乌市福田街道稠州北路1121号2708室。
2018年6月26日,义乌海关对当事人义乌市善扬商品采购有限公司进行稽查,发现当事人于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26日期间,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向义乌海关申报出口货物过程中,未如实申报报关单号为292120180218529658、292120180218533104、292120180218560243、292120180218562582、292120180218568303、292120180218570299、292120180218570303、292120180218575684、292120180218579467、292120180218582058、292120180218583123、292120180218583117、292120180218592082、292120180218599889、292120180218619683、292120180218619472、292120180218619559、292120180218619615、292120180218628729、292120180218689444等20票货物的价格。其中,292120180218583123、292120180218583117、292120180218689444共3票报关单货物申报价格低于实际价格,申报不实金额为1407.95元人民币,该价格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了海关统计准确性。其余17票报关单货物申报价格高于实际价格,申报不实金额为1575352.21元人民币,该价格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了海关监管秩序。且当事人在一年内两次以上因申报不实行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受到海关行政处罚,符合从重处罚情节。
以上行为有1、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2、市场采购货物清单;3、查问笔录;4、当事人资料;5、费用结算清单等为证。
当事人义乌市善扬商品采购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292120180218529658、292120180218533104、292120180218560243等17票报关单货物申报价格高于实际货物价格的申报不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的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2.8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义乌市善扬商品采购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292120180218583123、292120180218583117、292120180218689444共3票报关单申报价格低于实际货物价格的申报不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的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义乌市善扬商品采购有限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的行政处罚。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9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18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