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8年12月03日,石家庄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唐山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关缉违字〔2018〕0020号,河北佰斯德利制罐有限公司未经海关批准,擅自抵押减免税设备,构成违规。经唐山海关计核,货值人民币1917.32万元,涉税173.89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唐山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关缉违字〔2018〕0020号
当事人:河北佰斯德利制罐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王素香
注册地址:唐山市丰润区中国动车城
海关注册编码:1302961790
当事人凭征免税证明(Z04031400005、Z04031400020、Z04031400021、Z04031400028、Z04031400029),分别于2013年12月23日、12月25日、2014年1月21日从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鼓励项目项下德国产彩印机、自动堆码机、缩颈翻边机、捆扎机、包膜机等减免税设备14台,涉及报关单号分别为020820131080112403、020820131080112370、020820131080112401、020820131080112485、020220141020081828。
2014年12月29日,当事人因生产经营需要筹措资金,以上述减免税设备为抵押物与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丰润支行)签订《抵押合同》、《企业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2500万元,期限为一年。合同到期后当事人于2015年12月8日,2016年12月7日,再次以同样抵押物续签《抵押合同》与《借款合同》,抵押期限均为1年。2017年10月24日,海关总署发布2018年51号公告,根据该公告,上述设备自即日起结束监管。当事人未经海关批准,擅自抵押减免税设备,构成违规。经唐山海关计核,货值人民币1917.32万元,涉税173.89万元。
以上行为有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进口货物报关单、违规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固定资产账册、抵押合同、企业借款合同、资产评估报告、情况说明、笔录材料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在2018年11月12日收到“唐关缉告字[2018]0016号”行政处罚告知单后,11月15日提出书面申辩意见,经复核,原定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无误,已酌情考虑当事人情况进行了减轻处罚,现不予变更《行政处罚告知单》(唐关缉告字[2018]0016号)意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7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