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8年11月30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铲湾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大铲关检罚决〔2018〕003号)。
当事人:安徽安粮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亮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389号盛安广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303593X1(1-1)
2018年11月4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兴通报关有限公司向我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海关编号:534820180486029877,申报商品名称:数据线、充电器、五金模具。2018年11月6日,我关工作人员查验时发现该批货物的五金模具为木质包装,共9件,该批货物的木包装未申报(其中1件有IPPC标志,8件无带IPPC标志)。当事人的行为未遵守“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出境前,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现场查验摄制照片、通关无纸化出口查验通知书、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关决定对你(单位)实施下列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铲湾海关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