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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海关发布丽水市胜飞贸易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违规案

2018-12-03 16:25:2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8年11月30日,杭州海关官网发布台州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台关缉违字〔2018〕001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州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台关缉违字〔2018〕0014号

当事人丽水市胜飞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厦河商城35幢1310室,法定代表人唐国胜,经营范围:国家准许的货物与技术自由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该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307566535M。

经查,2016年9月19日,当事人丽水市胜飞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宁波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向宁波机场海关申报进口C类快件铁纽模8个,报关单号311820169500534730,分运单号856518826339,商品编码8480419000,CIF成交价格总价331.34元人民币,收件人为浙江大自然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该快件于2016年9月20日被收件人签收。

2016年10月14日,当事人丽水市胜飞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宁波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向宁波机场海关申报进口C类快件塑胶纽扣5.2千克,报关单号311820169500614717,分运单号856533700205,商品编码9606210000,CIF成交价格总价198.809985元人民币,收件人为浙江大自然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该快件于2016年10月15日被收件人签收。

2016年10月14日,当事人丽水市胜飞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宁波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向宁波机场海关申报进口C类快件胶纽扣3.8千克,报关单号311820169500615701,分运单号856524485863,商品编码9606210000,CIF成交价格总价165.64元人民币,收件人为浙江大自然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该快件于2016年10月15日被收件人签收。

根据收件人提供的产品说明,台州海关归类认定:当事人申报进口的上述铁纽模为金属挤压用模,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六,应归入税则号列8207209000。当事人以8480419000的商品编码向海关申报,构成进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经查,税则号列8207209000和8480419000的进口关税税率和增值税税税率相同,当事人进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不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根据收件人提供的产品说明,台州海关归类认定:当事人申报进口的上述塑料四合扣为揿扣,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六,应归入税则号列9606100000。经查,商品编号9606100000,商品名称“揿扣”的进口关税税率(最惠国)21%,增值税率17%;商品编号9606290090,商品名称

“其他纽扣”的关税税率(最惠国)15%,增值税率17%。当事人构成进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规行为。

另查明,当事人申报进口的金属挤压用模8个,FOB成交总价120美元,而当事人申报为CIF成交总价331.34元人民币;当事人申报进口的塑料四合扣数量22400个(5600套),FOB成交总价合计812.39美元,而当事人申报为CIF成交总价合计364.45元人民币。当事人构成进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规行为。

经台州海关关税部门计核,当事人申报不实违规案一案,涉案货物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6517.49元,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2581.66元人民币,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2518.17元人民币。

经查,宁波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机场口岸报关部主管的陈述反映,当事人委托宁波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对分运单号856518826339、856533700205、856524485863的快件向海关申报,申报信息是根据香港寄件方填写的快件面单信息和提供的发票信息申报的,申报的商品编码、价格与实际快件内货物的商品编码、价格不相符是由于没有对快件内实际货物进行详细了解,并不是故意申报错误的。

以上行为有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商品归类认定书、产品说明和图片、税款核定证明书、情况说明、代理报关委托书、C类快件报关单(清单)、C类快件报关单(单票)、发票、入库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转账凭证、顺丰快递面单、顺丰网络账单、顺丰运单查询、陈勇查问笔录、杨丽婷和朱巧宏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丽水市胜飞贸易有限公司进口货物税则号列、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500元,并责令补缴税款。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1月26日

(责任编辑: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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