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1月13日,东莞市工商局发布公告称,东莞市大朗仲尧称重服务站等2987户个体工商户(具体名单见大朗工商分局公告栏或东莞红盾信息网WWW.dgaic.gov.cn查询)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9月13日依法对上述2987户个体工商户作出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被吊销个体工商户的债权债务,由经营者负责清理,并负责办理《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手续。行政处罚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