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沈阳海关官网发布沈阳凌云吉恩斯科技有限公司违规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进口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进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沈阳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关缉违字〔2018〕7号
当事人:沈阳凌云吉恩斯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沈阳市大东区轩顺南路28号
经查, 当事人于2014年10月23日向海关申报进口机器手端拾器2个、定心夹1个(报关单号090820141081171253),于2015年4月22日向海关申报进口机械手端拾器3个、定心夹1个(报关单号090820151081562250)。当事人申报定心夹的税则号列为8479909090(关税税率0%),实际应归入税则号列84313900(关税税率5%),当事人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当事人申报机械手端拾器税则号列为84662000(关税税率7%),实际应归入税则号列84313900(关税税率5%),当事人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经沈阳海关计核,当事人于2014年10月23日及2015年4月22日进口定心夹税则号列申报不实造成漏缴税款25545.31元;进口机械手端拾器税则号列申报不实造成多缴税款12809.23元。
以上事实有案件线索移交单、情况说明、进口合同、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涉案货物照片、《沈阳海关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制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进口税则号列申报不实造成漏缴税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1万元。
当事人进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造成多缴税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海关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将被扣押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