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按照《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674批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18年第37期)要求,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将1批次不合格食品1家经营企业有关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基本情况
省局2018年第37期通告的草莓味半切吐司面包产品基本信息如下: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 PP18320000295530191 | 样品名称 | 草莓味半切吐司面包 | |
生产日期 | 2018-04-01 | 型号规格 | 散装称重 | |
标称生产企业 | 徐州市云龙区宝乐食品厂 | 被抽样单位 | 溧阳市扬子广场有限公司长城店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那他毒素,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 检验机构 | 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 |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18年7月13日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18年7月16日 | |
经营环节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 具体情况 |
产品控制 | 1.产品控制措施:同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购进4箱,货值103.2元,已销售4箱,库存0箱。 (2)封存0瓶。 (3)召回0瓶。因是散客销售,未能召回。 |
原因排查 | 1.预包装食品,出厂检验合格,不能确定具体原因。 |
行政处罚 | (1)行政立案时间2018-07-16,结案日期2018-09-26。 (2)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草莓味半切吐司面包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 (3)具体处罚种类:免于行政处罚。 (4)免予处罚的依据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整改复查 | (1)企业整改情况和具体措施:无 (2)整改复查情况:无 |
通报移送 | (1)涉及其他地区、其他行政部门职责的,具体通报情况:无 (2)向司法机关移送情况: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