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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电动车遇车祸身亡 电动车属性难分辨责任难划分

2018-11-08 09:38:48 信网

据青岛电视台蛤蜊帮节目报道,今年六月份,施女士的丈夫骑电动车因车祸意外身亡,事故鉴定书将施女士丈夫所骑的电动车判定为机动车,施女士不能接受。

黄岛交警大队事故处理科民警王安源告诉记者,当时公安机关做出事故认定是采信了相关鉴定部门,出具的一份鉴定报告。鉴定报告当中认定施女士丈夫所骑的车属于机动车。公安机关将报告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双方都没有提出异议。

交警依据的鉴定报告指出,电动二轮车,未安装脚踏骑行装置,不能实现人力骑行功能,类属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而另一份厂家提供的检验报告中,该二轮电动车被鉴定为“电动自行车”的合格产品。

为何两份鉴定书的结果有如此大的差异,记者联系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具单位青岛理工大学交通安全司法鉴定所。

青岛理工大学交通安全司法鉴定所的周凯告诉记者,施女士所骑的电动车不具备人力骑行功能,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的定义,而厂家出具的检测报告和他们出具的司法鉴定,在目的上有不同,因此结果上有根本区别。“厂家的检测报告是对车辆技术参数的一个检验报告,我们这个是对车辆属性的检测。”周峰告诉记者。

关于马路上行驶的电动车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是否可以挂牌?黄岛交警大队事故处理科的民警表示,这需要进行鉴定,如果是工信部目录上有的可以挂牌。施女士丈夫所骑的电动车,其厂家出具的鉴定报告,无法在他处获得认可。

随后,记者采访第十三届青岛政协委员李秋航律师,李律师表示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与标准的文件属于国家标准,这种行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该如何去认定,需要对相关条款进行细致的解读,文件中“人力骑行与电能辅助”之间是顿号,应该是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就属于电动车范畴。而且就算是超标电动车,也不能直接认定为机动车。

眼下施女士一家该如何维权,李秋航律师表示,如果对事故认定书有质疑的话,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解决。事故认定书在法院层面只是一个可参照适用的证据,法院如果认定事故认定书有误,可以按照法院查明的事实,依据相应的法律规定,做出正确的判决。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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