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8年11月6日,衡水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关于撤销衡水兴一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枣强第二十六药房等16家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决定。原文如下:
衡水兴一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枣强第二十六药房、衡水龙马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枣强肖家镇百姓药房、衡水龙马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枣强健康大药房、衡水龙马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阜城诚信大药房、衡水龙马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阜城恒安药房、衡水龙马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阜城东关药房、衡水龙马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阜城县康是福崔庙药房、衡水龙马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龙马二十七药房、衡水龙马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龙马一0七药房、衡水龙马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龙马一一七药房、衡水龙马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龙马一二0药房、衡水龙马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龙马一五一药房、衡水龙马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龙马一六五药房、衡水龙马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武邑白云药房、武邑县济民医药零售有限公司济民药房、衡水济世堂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济世堂店:
以上16家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药品经营时,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分别被枣强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阜城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故城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武邑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认定存在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并分别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等行政处罚。
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撤销以上16家药品零售企业原取得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分别为:衡水兴一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枣强第二十六药房《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证书编号:HSZQ-Cb-20160251)、衡水龙马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枣强肖家镇百姓药房《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证书编号:HSZQ-Cb-20160263)、衡水龙马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枣强健康大药房《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证书编号:HSZQ-Cb-20160552)、衡水龙马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阜城诚信大药房《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证书编号:HSFC-Cb-20160397)、衡水龙马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阜城恒安药房《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证书编号:HSFC-Cb-20160234)、衡水龙马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阜城东关药房《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证书编号:HSFC-Cb-20160573)、衡水龙马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阜城县康是福崔庙药房《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证书编号:HSFC-Cb-20160288)、衡水龙马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龙马二十七药房《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证书编号:HSGC-Cb-20160407)、衡水龙马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龙马一0七药房《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证书编号:HSGC-Cb-20180002)、衡水龙马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龙马一一七药房《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证书编号:HSGC-Cb-20160055)、衡水龙马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龙马一二0药房《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证书编号:HSGC-Cb-20160214)、衡水龙马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龙马一五一药房《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证书编号:HSGC-Cb-20160285)、衡水龙马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龙马一六五药房《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证书编号:HSGC-Cb-20170065)、衡水龙马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武邑白云药房《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证书编号:HSWY-Cb-20160029)、武邑县济民医药零售有限公司济民药房《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证书编号:HSWY-Da-20160018)、衡水济世堂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济世堂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证书编号:HSWY-Cb-20160156)。
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以上16家药品零售企业可于6个月后重新提出认证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衡水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