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1月6日,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2018年第十四期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食品类第10期),公开2起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其中,吉食药监食行罚〔2018〕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吉林省地利生鲜农产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一匡街店销售的猪肉(标称生产者:哈尔滨众欣肉业有限公司;购进日期:2018-07-25)经抽样检验,氯丙嗪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没收不合格食品,免于罚款。
吉食药监食行罚〔2018〕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长春欧亚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长新店销售的菠菜(购进日期:2018-07-26)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免于处罚。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吉食药监食行罚〔2018〕25号 | 吉林省地利生鲜农产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一匡街店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限量的猪肉案 | 吉林省地利生鲜农产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一匡街店 | 武海洋 | 吉林省地利生鲜农产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一匡街店销售的猪肉(标称生产者:哈尔滨众欣肉业有限公司;购进日期:2018-07-25)经抽样检验,氯丙嗪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没收不合格食品,免于罚款。 | 主动履行 2018年11月6日 |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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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吉食药监食行罚〔2018〕31号 | 长春欧亚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长新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菠菜案 | 长春欧亚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长新店 | 张元昌 | 长春欧亚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长新店销售的菠菜(购进日期:2018-07-26)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免于处罚。 | 主动履行 2018年11月9日 |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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