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1月6日,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2018年第十三期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食品类第9期),公开4起行政处罚信息。
其中,吉食药监食行罚〔2018〕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8年7月18日,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北京青云凤翔茶叶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厨房面食间现场检查时发现:已开封并正在使用的海天红烧酱汁(预包装)1瓶,已超过保质期限;已开封并正在使用的海天黄豆酱油(预包装)1瓶,已超过保质期限;无任何标签标识的冰镇冷面(预包装)23袋;无任何标签标识的冷面汤汁(预包装)23袋。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没收不合格食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吉食药监食行罚〔2018〕18号 | 袁海涛(宽城区砂之船奥特莱斯果蔬地带生鲜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丑柑案 | 袁海涛(宽城区砂之船奥特莱斯果蔬地带生鲜超市) | ---- | 袁海涛(宽城区砂之船奥特莱斯果蔬地带生鲜超市)经营的丑柑(柑橘,购进日期:2018-05-10)经抽样检验,丙溴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主动履行 2018年11月10日 |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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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吉食药监食行罚〔2018〕21号 | 南关区蜀大侠火锅店(肖英旭)经营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 南关区蜀大侠火锅店(肖英旭) | ---- | 2018年7月2日,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长春市南关区东南阳光小区1幢11号的南关区蜀大侠火锅店监督检查,在该火锅店厨房内发现食粉调味料爽口鱼片(预包装)2盒,产品外包装未标注生产日期。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没收不合格食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主动履行 2018年11月6日 |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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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吉食药监食行罚〔2018〕29号 | 北京青云凤翔茶叶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限食品原料和经营无标签食品案 | 北京青云凤翔茶叶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 缪倩娜 | 2018年7月18日,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北京青云凤翔茶叶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厨房面食间现场检查时发现:已开封并正在使用的海天红烧酱汁(预包装)1瓶,已超过保质期限;已开封并正在使用的海天黄豆酱油(预包装)1瓶,已超过保质期限;无任何标签标识的冰镇冷面(预包装)23袋;无任何标签标识的冷面汤汁(预包装)23袋。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没收不合格食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主动履行 2018年11月11日 |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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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吉食药监食行罚〔2018〕28号 | 肖宏霖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行为的食品案 | 肖宏霖 | --- | 2018年7月17日,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吉林省长春龙嘉国际机场航站楼国内隔离区远机位32号登机口的一处“小吧台”进行现场监督执法检查时发现:肖宏霖在扶梯口(吉林省长春龙嘉国际机场航站楼国内隔离区远机位32号登机口远机位32号登机口)设立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小吧台”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主动履行 2018年11月13日 |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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