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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局通报十五例典型违法广告

2018-11-05 17:15:47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互联网广告专项整治违法广告典型案例(第二期)的通报

各市、县(区)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按照《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工商广字〔2018〕23号)统一部署,全省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结合本地互联网广告市场实际,认真开展互联网广告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互联网广告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良好成效。截止到9月底,全省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宣传569次,开展行政约谈814次,办理全国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转办线索233条次,自行监测互联网广告18166条次,其中涉嫌违法案件线索108条次,查处虚假违法互联网广告案件753件,罚没款814.8万元,其中:涉及导向问题、政治敏感性问题、损害国家利益互联网广告案件1件,金融投资、招商、收藏品等互联网广告案件9件,医疗互联网广告案件43件,医疗器械互联网广告案件5件,食品(含保健食品)互联网广告案件142件,药品互联网广告案件1件,其他互联网案件552件。

为继续推进互联网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提升全省广告执法队伍执法水平,加大互联网广告监管高压态势,有效遏制互联网广告行业违法乱象。同时,为进一步落实广告条线“谁执法谁普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维护广告市场秩序,净化广告市场环境。现将2018前三季度全省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互联网违法广告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福建清铧茶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将含有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的问题地图图样使用在其所生产销售的“传成老树白茶9018鸡年纪念版”茶叶的包装及官网宣传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2018年6月,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综合监管和执法局马尾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0万元。

【案例二】长乐航城帅丰集成橱柜店发布含有“驰名商标”等字样的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将标有“‘SANFER帅丰 中国驰名商标’、‘中国集成灶侧吸下排技术开创者’、‘中国集成灶 开创者与引领者’”等字样的海报贴在店门口柱子的灯箱上。当事人未能提供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集成灶侧吸下排技术开创者”、“中国集成灶 开创者与引领者”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当事人有关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和供述,制作上述两个灯箱广告牌的总费用是301元。当事人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2018年7月,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的行为、在长乐市地域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0903元。

【案例三】厦门海希房地产公司违法发布互联网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在“安居客”发布房屋出售信息,所涉的房地产广告中房屋类型、价格与事实不符,并且在非住宅用途的房源中包含卧室、餐厅、客厅、浴室、厨房等明示或暗示房屋用途为住宅的室内图、户型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三条的规定。2018年2月,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案例四】福建闽南网传媒发展有限公司未制止违法广告发布案

当事人于2013年起与百度联盟进行合作,在自有网站上提供空间供百度联盟进行广告发布。在此过程中,百度联盟利用该网站发布了 “2017夏季男士真皮沙滩男凉鞋”、“纯天然祛皱抗衰秘方”、“运缘阁”的广告,广告内容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当事人作为网站所有人,应知其网站上发布的广告内容违法,却未及时制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五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四条规定,2018年6月,泉州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没收违法所得1569.31元,并处罚款10000元。

【案例五】福建番茄科技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以其名义注册微信公众号“舌尖上的泉州”,并在该公众号发布了“一人30吃澳洲牛排+虎头虾!泉州这家省钱西餐,带100块来就是土豪”、“泉州最后一家柴火鸡,每次吃完总担心它关门”、“1口汤=10支玻尿酸!泉州这家猪肚鸡美容餐厅,贾玲吃成林志玲!”、“泉州最火“网红”外卖,一秒从四川穿越到泰国,朋友圈平均按赞100+!”等标题的四篇软文广告。

当事人为了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虚构上述广告数据及内容,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18年7月,泉州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没收违法所得7300元,并处罚款25550元。

【案例六】福建基弘实业有限公司、安溪县视龙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发布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承诺房地产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1福建基弘实业有限公司为了宣传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于2018年1月25日自行设计排版并委托当事人2安溪县视龙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印刷制作了3份印刷品广告单,三份广告单的内容有:“基弘城市广场 新派生活悦天地……营销中心:泉州安溪县永安路777号 开发商:福建基弘实业有限公司 全程代理:金旭机构……百万变千万 一铺到位 献给懂投资的安溪人……”;“基弘城市广场 在外创富 回家买铺 10万筹金抵20万 三年包租,最高返现56万……以商铺总价100万为例:投资利润分析(5年)总价100万 首付50万 贷款50万 贷款利息(5年)6.27万 5年后获得收益 5年获得租金32万……5年持有回报……投入100万实值172.73万回报率172.73%……投资理财优劣回报率对比图……”;“基弘城市广场 亲子森林购物公园 重磅入市 1月27日 盛大认筹 10万筹金抵20万 三年包租,最高返现56万……以商铺总价100万为例:投资利润分析(5年)总价100万 首付50万 贷款50万 贷款利息(5年)6.27万 5年后获得收益 5年获得租金32万……5年持有回报……投入100万实值172.73万回报率172.73% 投资理财优劣回报率对比图……”等。当事人1、当事人2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18年5月,安溪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1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7500元,对当事人2没收广告费4500元、并处罚款7500元。

【案例七】泉州市惠安县顾家人贸易有限公司发布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商品服务广告违法案件

当事人在与泉州家世比家具有限公司签订“网店代运营管理合同”,代运营管理天猫平台店铺“家里人旗舰店”后,对上架产品进行美化宣传,于2015年11月初自行设计制作含有“材质PK 够耐用,才是真的好 钢管的硬度比它牌的强很多 我们的塑料件采用新料 它牌的塑料件采用回料”等内容并附有图片对“家世比”品牌和“它牌”品牌进行对比的广告,并发布在被诉产品的详情页面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规定,2018年6月,惠安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5000元。

【案例八】泉州丰泽东大医疗美容门诊部在经营场所和互联网上发布含虚假内容医疗广告案件

当事人于2018年3月份在其经营场所三楼皮肤科墙上液晶屏发布“雷素龙主任,国内最早肌肤临床监测治疗医师之一”等宣传内容。另当事人于2018年2月1日开始在其官网上发布关于“雷素龙”的相关介绍,内容含有“雷素龙;东大美肤专家;国际复杂性皮肤美容管理专家;亚洲激光抗衰老美肤技术先行者;国内最早肌肤临床监测治疗医师之一;擅长项目:医学美肤综合管理、色素性疾病病色斑;痤疮痘坑痘印、美白嫩肤、抗衰老年轻化”等字样。上述广告中涉及的“雷素龙”为当事人门诊部的美容师,主要负责皮肤清洁和卸妆以及从事二次开发销售,雷素龙不具备医师资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18年8月泉州市工商局丰泽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000元。

【案例九】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涉嫌在广告中贬低其他经营者的服务案

当事人委托多家网络媒体在各自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软文广告。其内容含有“你还在为高资费的DX宽带而肉疼吗?”“这DX宽带也是贵的不要不要的!”等贬低电信宽带的内容。当事人在未全面调研电信宽带资费的情况下,片面将电信宽带单产品与移动的融合套餐进行比对,凸显电信宽带单产品的高资费,贬低了其他运营商的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规定,2018年7月,莆田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5000元。

【案例十】仙游县榜头艺博园工艺品店涉嫌网上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经营的阿里巴巴店铺“仙游县榜头艺博园工艺品店”销售工艺品摆件的页面中发布含有“可使血压下降、大脑血流量减少、抑郁情绪得到缓解”等内容的广告,上述广告内容中使用了医疗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18年6月,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5000元。

【案例十一】漳州新华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延安广场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为开展年中庆活动,设计制作内容为模仿手机微信朋友圈界面的宣传板放于商场电梯口处。宣传板虚构国家领导人“习近平”和“成龙、范冰冰、李晨”等明星的点赞内容。宣传板还粘贴含有“自拍照片上传到朋友圈进行转发集赞,集满33个赞可至客服中心领取凉托一双”等内容。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2018年8月,漳州市芗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万元。

【案例十二】福建锦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为宣传“御龙湾”楼盘,自行设计广告版面内容为“御龙湾 ROYAL DRAGON OF BAY 公园家●生活城 二期77-128㎡ 二房至四房在售 公园旁●江景房●读名校(育英小学)5分钟都市生活圈 购房热线05965555533。当事人利用户外广告牌发布房地产广告,其广告内容“二期77-128㎡ 读名校(育英小学)”等内容,广告中的面积未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六条及《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2018年3月,漳州市平和县市场监督管理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40572元。

【案例十三】漳州都市妇产科医院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为拓展业务,加强与用户沟通,在互联网网页上以弹出形式发布自动弹窗广告,该广告的自动弹窗上虽然有显著标明关闭标志,但是该自动弹窗广告关了又弹,不能确保一键关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三条规定,2018年6月,漳州市芗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000元。

【案例十四】龙岩市速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提供广告业务代理服务,在其代理运营的“厦门银行龙岩分行”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凤凰花理财”理财产品广告,包括“厦门银行凤凰花理财 2月8日8:30起发行 期限7天 开放申购日期02.08-02.12 开放申购确认日02.13日 申购起点5万元起 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4.00%;期限14天 开放申购日期02.08-02.14 开放申购确认日02.15日 申购起点5万元起 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4.10%”等三则理财产品的广告。当事人没有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作合理提示或警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规定,2018年4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龙岩市新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万元。

【案例十五】建瓯现代医院涉嫌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未经过卫生部门的审批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在中巴车发布车座椅皮套广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2018年7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瓯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5000元。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10月12日

(此件予以主动公开)

 

(责任编辑:莳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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