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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兴船舶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擅自销售海关监管货物

2018-11-03 16:01:1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杭州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舟山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舟关缉查字[2018]1号),国兴船舶管理有限公司逃避海关监管,擅自销售海关监管货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的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在境内销售的走私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舟山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舟关缉查字[2018]1号)

当事人名称:国兴船舶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爱国,地址:香港九龙尖沙咀广东道30号新港中心第二座5楼503室,联系电话:00852-30697592

2018年6月17日,当事人国兴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在管理伯利兹籍“YONGSHUN”轮修船事务期间,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在舟山东蟹峙隆晟船厂修船的“YONGSHUN”轮上切割下来的3.88吨废钢以人民币1350元/吨的价格出售给废品回收人员,并约定待废钢过磅后按准确数量计价支付。该批废钢装运至东蟹峙码头时被舟山海关当场查获,

以上行为舟山海关货物、物品税款核定证明书;“YONGSHUN”轮相关船舶资料、当事人公司相关登记资料及情况说明;委托授权书;询问笔录、查问笔录等为证。

当事人逃避海关监管,擅自销售海关监管货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的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在境内销售的走私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擅自销售的涉案下地废钢3.88吨予以没收。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0月31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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