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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艳庄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2018-11-03 16:01:1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杭州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乌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义关缉违字【2018】0014号,浙江艳庄化妆品有限公司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的保税料件转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所列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乌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义关缉违字〔2018〕0014号

当事人:浙江艳庄化妆品有限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代码:法定代表人为:杜洪良,公司地址:浙江省义乌市义东工业区。

当事人于2014年9月23日至2017年12月7日在执行手册号为C29215150010、C29215150028、C29216150010、C29216150025、C29217150013共五本加工贸易手册时,存在擅自将保税料件用于国内订单生产并将成品在国内销售的行为,擅自转让的保税料件共计38551.16千克,当事人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经义乌海关关税部门计核,涉案的38551.16千克进口保税料件完税价格为705469.78元人民币,漏缴税款为173741.44元人民币,货物价值为879211.22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1、查问笔录;2、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3、库存清单明细;4、加工贸易备案手册复印件;5、内销合同复印件;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当事人浙江艳庄化妆品有限公司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的保税料件转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所列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18年10月24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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