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期内汽车烧机油 按“三包”规定予以解决
消费者刘女士反映在某汽车4S店购买某家用汽车在“三包”期内出现烧机油现象,经4S店多次维修检测仍然出现烧机油现象,提出更换或退车要求。4S店以需要进行比较实验,只更换某配件为由拒绝消费者刘女士的要求。
接到投诉后,市消协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查证,刘女士所诉基本属实,4S店给予认可。消协工作人员根据调查情况分析,涉诉汽车在三包期内多次维修仍然不能解决问题,应按照《商品三包规定》4S店理应承担该涉诉汽车的责任。同时考虑该车折旧等实际情况,工作人员与刘女士进行多次协商,能否在换车要求上作出让步。最后在工作人员的多次努力下,双方作出相互让步,达成一致意见。由4S店更换发动机、保修三年,并赠送二次保养,消费者对该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因工作调动 健身卡予以退费
2017年8月初消费者王先生在县城某健身俱乐部办理了价值3000元的健身卡一张,因工作调动到外地工作,要求退回健身卡余款2800元,被经营者拒绝后投诉到消费者协会。
随后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对该健身俱乐部进行调查,经调查,双方并未对王先生的退款情况进行约定,按照《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条:预付卡有关规定,应退还王先生的预付卡余款2800元。经调解并达成协议,由经营者向消费者退回余款2800元人民币,消费者对此处理结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