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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药监局抽检292批次食品  7批次不合格

2018-10-17 17:17:1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0月17日,江苏省食药监局官网发布抽检信息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该局近期开展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本次通告的监督抽检信息共涉及15类食品292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285批次,不合格样品7批次。糕点45批次,不合格4批次;饮料34批,不合格3批次;蛋制品2批次、淀粉及淀粉制品5批次、豆制品8批次、方便食品10批次、蜂产品12批次、罐头2批次、粮食加工品91批次、肉制品20批次、乳制品18批次、食用农产品22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18批次、水果制品4批次、调味品1批次均合格。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天宁区红梅汉姣食品商行销售的滋养黑米味面包,生产日期为2018-05-27,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为1.5g/kg,标准规定不超过0.5g/kg。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为3.1,标准规定不超过1。菌落总数5次检出值为检出值分别为 1.8×104CFU/g、5.6×104CFU/g、1.3×105CFU/g、9.3×103CFU/g、1.4×104CFU/g,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菌落总数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5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4CFU/g。检验机构为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

(二)溧阳大统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城东分公司销售的,标称为无锡市洪福楼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糕,生产日期为2018-06-11,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为0.6g/kg,标准规定不超过0.5g/kg。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为1.5,标准规定不超过1。检验机构为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

(三)标称为连云港市太白涧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为2018-06-06,耗氧量(以O2计)检出值为98.7mg/L,标准规定不超过2.0mg/L。余氯(游离氯)检出值为0.35mg/L,标准规定不超过0.05mg/L。检验机构为连云港市质量技术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四)宿豫区大兴镇喜客多超市销售的,标称为淮安区林集镇康乐源食品厂生产的无汽苏打水饮料,生产日期为2018-05-09,菌落总数5次检出值为检出值分别为 1.5×105CFU/g、2.1×105CFU/g、2.6×105CFU/g、2.3×105 CFU/g、1.6×105CFU/g,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菌落总数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2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4CFU/g。酵母检出值为1200CFU/mL,标准规定不超过20CFU/mL。检验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五)盐城市盐都区好又多连锁超市大冈加盟店销售的,标称为六安市大华山龙人矿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日期为2017-07-05,溴酸盐检出值为0.02mg/L,标准规定不超过0.01mg/L。检验机构为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六)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盐城人民路分公司销售的,标称为盐城市正林食品有限公司旺盛分公司生产的京果,生产日期为2018-03-07,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0.52g/100g,标准规定不超过0.25g/100g。检验机构为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七)江苏雅家乐集团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为湘潭市雨湖区大麦食品厂生产的肉松沙拉蛋糕,生产日期为2018-01-05,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出值为1.1g/kg,标准规定不超过1g/kg。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为1.64,标准规定不超过1。检验机构为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针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我局已要求企业所在地无锡、连云港、盐城等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开展核查处置,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下架封存、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各有关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于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控制措施,3个月内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查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别提醒消费者,如购买到或在市场 上发现公告的不合格批次食品,请拨打12331投诉举报热线进行投诉或举报。

合格产品信息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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