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上海海关官网消息,铅山县有杨贸易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被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洋山关缉违字〔2018〕140号
当事人:铅山县有杨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河口镇费宏路141号2单元102室
法定代表人:刘有杨
海关代码:3609961563
当事人委托上海瀛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玻璃杯等两项货物,申报数量共计14855千克,申报价格共计FOB34587.5美元,报关单号223120180000009530。经查,出口货物实际为安全套等九项货物,其中标有“RIZLA+”商标的卷烟纸、标有“Shalina”、“Betasol”的药膏涉嫌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已另案处理,详见附件。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