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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法尔丹服装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被行政处罚

2018-09-30 18:31:1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上海海关官网消息,武汉法尔丹服装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被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缉违字〔2018〕0116号

当事人:武汉法尔丹服装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4栋5层1号(汇丰企业总部)

法定代表人:余扬

海关代码:4201961058

当事人委托上海震洲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2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至韩国一般贸易项下印花面料70000米,申报成分为65%涤纶35%棉,申报价格C&F11228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52115100,出口退税率为17%,出口报关单号222920180000143117。

经查验,实际货物为印花面料,65%涤纶35%棉,应归入商品编号5514410000,出口退税率为17%,且货物印花图案为迷彩,出口需提供军品出口许可证。经计核,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741260.52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税款核定证明、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书面陈述、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6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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