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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许可证就经营药品 平安堂大药房被处罚

2018-09-17 22:09:21 信网

信网9月15日讯 近日,信网(0532-80889431)获悉,青岛平安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因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而经营药品,被城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月20日,城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针对青岛平安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上述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涉案产品,并罚款人民币4739.9元。

信网通过查询了解到,青岛平安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在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经营范围有:零售:处方药、非处方药、中成药、中药饮片、中药材、生化药品(除疫苗外)、生物制剂(冷藏冷冻除外)、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类药、预包装食品、一、二类医疗器械、保健品、日化用品、日用百货、文体用品、蔬菜、鲜花花卉、床上用品、消毒用品、家用电器、五金交电。(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为了解此事具体情况,信网联系到了青岛平安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其相关负责人坦言确有此事,目前已经缴纳罚款配合食药监处理完毕。对于具体情况,该负责人并未过多透露,只是称公司是因为变更经营地址才被罚的。信网全媒体记者 岳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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