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县的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开阳福明副食店
(一)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4月23日委托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开阳福明副食店经营的潮州市潮安区绿源食品厂2018年02月25日生产的规格为68g/袋的果蔬果冻进行抽检。2018年5月23日,我局收到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寄送的果蔬果冻的检验报告,编号为【黔】质检第J20180104207号,报告的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92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果冻》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调查,2018年7月6日向开阳福明副食品店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市监处字〔2018〕40号),该经营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45.6元,符合“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开阳福明副食店系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所经营违法产品货值金额数额较小,且该副食店负责人罗福明在案发后主动对问题产品进行召回,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同时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认错态度较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对其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果蔬果冻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叁元贰角(¥43.2元)、罚款人民壹万元整(?10000.00元),合并执行罚没人民币元壹万零肆拾叁元贰角(?10043.20)。该经营户于2018年7月10日完全履行后结案。
(三)开阳福明副食店对不合格的潮州市潮安区绿源食品厂2018年02月25日生产的规格为68g/袋的果蔬果冻主动进行了召回,并及时按要求主动进行自查,现已经停止了不合格果蔬果冻的经营行为,主动减轻了其违法危害后果。
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