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县的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开阳县游江副食品批发部
(一)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2018年4月23日委托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开阳县游江副食品批发部经营的开封市福川食品有限公司2018年03月19日生产的规格为22g/袋的香菇牛肉味(调味面制品)、开封市福川食品有限公司2018年03月09日生产的规格为22g/袋的干巴素食牛肉(调味面制品)、长葛市王结食品厂2018年02月04日生产的规格为26g/袋的调味面制品(素鸭脖)进行抽检。2018年6月6日,我局收到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寄送的检验报告,报告【黔】质检第J20180104210号(香菇牛肉味(调味面制品))、报告【黔】质检第J20180104211号(干巴素食牛肉(调味面制品))、报告【黔】质检第J20180104212号(调味面制品(素鸭脖))的检验结论均显示“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6月7日立案调查,2018年7月26日向开阳县游江副食品批发部下达了立案决定书(开)市监食字〔2018〕45号,当事人游江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已构成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其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建议给予当事人免予处罚。因该副食品批发部经营者游江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开阳县游江副食品批发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免予处罚。
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26日